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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杭萧执民字第2996-4号

裁判日期: 2014-07-27

公开日期: 2014-08-05

案件名称

梅赛德斯-奔驰汽车金融有限公司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梅赛德斯-奔驰汽车金融有限公司,傅瞰,陆军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杭萧执民字第2996-4号申请执行人梅赛德斯-奔驰汽车金融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恩腾曼。被执行人傅瞰。被执行人陆军。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杭萧商外初字第59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依法在司法拍卖网络平台公开拍卖被执行人傅瞰名下的奔驰轿车一辆。2014年7月21日,竞买人张宇恒以211000元最高价买受。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傅瞰名下的奔驰轿车一辆[车牌号:浙A108**,内容详见浙东旧车鉴评2014第13-H014号评估鉴定报告]归买受人张宇恒(身份证号23020319930303101X)所有。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张宇恒时起转移。二、买受人张宇恒应持本裁定书及时到车辆管理部门办理相关产权过户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朱剑英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许璘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