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栖执字第980号
裁判日期: 2014-07-27
公开日期: 2015-05-0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杨恩贵与被执行人南京市栖霞区栖霞街道东阳社区居民委员会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恩贵,南京市栖霞区栖霞街道东阳社区居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栖执字第980号申请执行人杨恩贵,男,汉族,1952年12月23日生。被执行人南京市栖霞区栖霞街道东阳社区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居委会)组织机构代码A9115643-2,住所地在南京市栖霞区栖霞街道东阳社区。法定代表人石尚锦,居委会主任。申请执行人杨恩贵与被执行人居委会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栖民初字第64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杨恩贵的申请,本院于2014年7月17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居委会已按判决书对南京市栖霞区某某乡某某采石厂的财产进行了清算,清算结果是南京市栖霞区某某乡某某采石厂已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已依判决书自觉履行了清算义务,但并无清算所得,因此,被执行人也就无法履行用清算所得来偿还南京市栖霞区某某乡某某采石厂所欠申请执行人债务的义务,生效法律文书中确定的被执行人用清算所得偿还南京市栖霞区某某乡某某采石厂所欠债务的判决内容应依法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栖民初字第646号民事判决书中确定的第三项判决内容终结执行。执行长 巫 杉执行员 王红宝执行员 朱 睿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侯伟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