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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渡法民初字第01678号

裁判日期: 2014-07-27

公开日期: 2014-09-03

案件名称

唐君秀,李治宏与李荣明,嘉伦燃气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君秀,李治宏,李荣明,嘉伦燃气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渡法民初字第01678号原告唐君秀。原告李治宏。被告李荣明。被告嘉伦燃气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湖滨路10号,组织机构代码75309254-4。法定代表人杨本柳,该公司负责人。委托代理人范伟,重庆中耀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唐君秀、李治宏诉被告李荣明、嘉伦燃气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唐君秀、李治宏于2014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唐君秀、李治宏申请撤诉的理由成立,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君秀、李治宏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唐君秀、李治宏负担。审判员 周 毅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七��书记员 朱羽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