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越执字第102号
裁判日期: 2014-07-27
公开日期: 2014-09-03
案件名称
史平与夏雪梅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越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越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史平,夏雪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越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越执字第102号申请执行人史平,男,汉族,1977年10月10日出生,住越西县。被执行人夏雪梅,女,汉族,1971年3月21日出生,住越西县。申请执行人史平与被执行人夏雪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史平依据本院2010年6月29日作出的(2010)越民初字第21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7月16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院于2014年7月27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人民币:16000元。本案立案执行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夏雪梅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没有履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夏雪梅系越西县疾控中心医师,每月工资收入为人民币3067.8元,除工资外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之规定,裁定如下:一、2014年8月划拨夏雪梅在中国农业银行越西县支行开户的工资账户内的存款人民币1140元至史平在中国农业银行越西县支行开户的账户内。(其中140元为执行费,由申请执行人史平转交给越西县人民法院);二、从2014年9月起至2015年6月止,每月划拨被执行人夏雪梅在中国农业银行越西县支行开户的工资账户内的存款人民币1500元至史平在中国农业银行越西县支行开户的账户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颜 雄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吉俄子哈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