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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民初字02008号

裁判日期: 2014-07-27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原告曹云霞与被告魏星、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云霞,魏星,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02008号原告曹云霞,女,1980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宜信公司职员。被告魏星,男,1988年2月28日出生,汉族。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南二环东段铁路新村金桂苑14楼。本院在审理原告曹云霞与被告魏星、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中,本院2015年7月3日向原告曹云霞送达了开庭传票,定于2015年7月27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7号法庭开庭,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认为,原告曹云霞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惠妮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国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