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嘉善执民字第1795号
裁判日期: 2014-07-27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王晓洪与倪升梯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嘉善执民字第1795号申请执行人王晓洪。被执行人倪升梯。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王晓洪与被执行人倪升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对被执行人倪升梯采取司法拘留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根据本案实际情况,案件应先作程序终结,待符合恢复执行之条件的,再由申请人申请恢复本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嘉善执民字第1795号案件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待符合恢复执行之条件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徐本一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鲁 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