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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嘉善执民字第1795号

裁判日期: 2014-07-27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王晓洪与倪升梯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嘉善执民字第1795号申请执行人王晓洪。被执行人倪升梯。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王晓洪与被执行人倪升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对被执行人倪升梯采取司法拘留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根据本案实际情况,案件应先作程序终结,待符合恢复执行之条件的,再由申请人申请恢复本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嘉善执民字第1795号案件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待符合恢复执行之条件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徐本一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鲁 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