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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沈执字第199-2号

裁判日期: 2014-07-27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付景丽申请执行王俊发子女抚养纠纷一案执行冻结裁定书

法院

沈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丘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付景丽,王俊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沈执字第199-2号申请执行人付景丽,女,住沈丘县。被执行人王俊发,男,住沈丘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周民终字第389号及(2013)沈民初字第114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7月14日向被执行人王俊发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三日内,将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王俊发在杭州公共交通下沙有限公司押金80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或划拨被执行人王俊发在杭州公共交通下沙有限公司押金56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 烽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崔东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