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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六商辖初字第30号

裁判日期: 2014-07-27

公开日期: 2014-09-12

案件名称

南京市六合区信融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李力、窦长忠、唐云芳、南京御鼎韵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京市六合区信融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南京御鼎韵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唐云芳,窦长忠,李力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六商辖初字第30号原告南京市六合区信融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六合区龙池街道集群路20幢20-6号。法定代表余必升,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南京御鼎韵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建邺区水西门大街159号。法定代表人窦长忠,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唐云芳,女,汉族,1966年7月29日生。被告窦长忠,男,汉族,1968年9月10日生。被告李力,女,汉族,1970年6月29日生。本院于2014年5月8日受理原告南京市六合区信融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六合信融农村小额贷款公司)诉被告南京御鼎韵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京御鼎韵装饰公司)、唐云芳、窦长忠、李力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被告南京御鼎韵装饰公司在答辩期间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本案依法由审判员蒋声玉独任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原告六合信融农村小额贷款公司诉称,2013年3月,南京御鼎韵装饰公司因企业经营缺少流动资金向原告申请贷款。2013年3月23日,原告与南京御鼎韵装饰公司及唐云芳签订“抵押担保借款合同”一份,约定原告贷款150万元给南京御鼎韵装饰公司,期限一年。到期后,南京御鼎韵装饰公司仅归还50万元本金,故诉讼,要求被告归还借款本金100万元、支付欠付利息、承担违约金等。被告南京御鼎韵装饰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的主要理由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合同案件管辖法院可以是被告住所地,本案被告住所地是南京市建邺区,要求将本案移送至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审查查明,2013年3月23日,贷款人六合信融农村小额贷款公司与借款人南京御鼎韵装饰公司、抵押人唐云芳签订“抵押担保借款合同”一份,约定争议解决方式为“由贷款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另查明,贷款人六合信融农村小额贷款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六合区龙池街道集群路20幢20-6号。本院认为,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民事诉讼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当事人书面约定发生争议向贷款人住所地人民法起诉,该约定明确具体,依法应当认定合法有效。涉案合同贷款人住所地位于本区,本院依法享有管辖权。据此,南京御鼎韵装饰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理由不能成立,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南京御鼎韵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案件受理费80元,由被告南京御鼎韵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本院交纳)。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蒋声玉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七日见习书记员  于 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