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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太民一初字第02101号

裁判日期: 2014-07-27

公开日期: 2014-11-03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王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王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太民一初字第02101号原告:张某某,女,1975年7月11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陈飞,太和县婚姻事务所事务员。被告:王某甲,男,1977年9月6日生,汉族。原告张某某诉被告王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3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高峻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陈飞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某甲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张某某诉称:2001年农历11月18日,张某某与王某甲举行结婚仪式,后于2002年1月10日补办结婚证。婚后生育一子一女。张某某与王某甲因性格不合,无共同语言,经常为琐事生气,现已分居一年多,双方感情确已破裂。为此,张某某起诉要求与王某甲离婚,婚生女王某丙由张某某抚养,婚生子王某乙由王某甲抚养。王某甲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01年农历11月18日,张某某与王某甲举行结婚仪式后同居生活,双方于2002年1月10日补办结婚证。2002年10月28日,张某某生育一女取名王某丙,2006年6月2日,张某某生育一子取名王某乙。婚后张某某与王某甲感情一般,但近年来,双方经常为生活琐事生气,致使张某某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本院认为:张某某与王某甲自愿结婚,且婚后双方生育一子一女,婚后虽为家庭琐事生气,但感情尚未彻底破裂。只要双方珍惜夫妻感情,遇事互谅互让,尚有和好可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许原告张某某与被告王某甲离婚。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高 峻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仲梁附本判决所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