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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渝高法民申字第00671号

裁判日期: 2014-07-26

公开日期: 2014-08-26

案件名称

王献忠与陈德富,焦红英相邻关系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王献忠,陈德富,焦红英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渝高法民申字第0067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王献忠。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陈德富。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焦红英。再审申请人王献忠因与被申请人陈德富、焦红英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2013)渝五中法民终字第040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王献忠于2014年7月24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其再审申请。本院认为:王献忠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献忠撤回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刘倩影审 判 员  刘晓龙代理审判员  谭 灵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陈 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