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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深宝法西劳初字第114号

裁判日期: 2014-07-26

公开日期: 2014-11-20

案件名称

黄振泽与深圳市深港机动车驾驶培训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振泽,深圳市深港机动车驾驶培训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三条,第五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深宝法西劳初字第114号原告黄振泽。被告深圳市深港机动车驾驶培训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宝城七十一区留仙二路,组织机构代码70844574-2。法定代表人黄锡亮,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袁霞。委托代理人周璇。原告黄振泽与被告深圳市深港机动车驾驶培训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港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案相关情况及裁判结果如下:双方有争议的事项为第八-十二项,其他事项双方无争议。一、入职时间:2010年11月23日。二、工作岗位:教练员。三、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双方签订的最后一份劳动合同期限为从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四、员工的每月工资数及工资构成:同期深圳市最低工资标准+绩效奖金。五、双方解除劳动关系前员工的月平均工资数额:人民币3,539.33元。六、员工的工作年限:2年4个月。七、解除劳动关系的时间:2013年3月19日。八、解除劳动关系的原因:用人单位以劳动者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无须支付经济补偿金。原告主张被告以其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关系与事实不符,应当认定为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经查,根据原告于2010年11月23日签名的《入职承诺书》显示,原告确认其收到并阅读了《入职承诺书》,对“严禁向客户索要任何利益或打、骂、性骚扰客户”属于被告的规章制度中所规定的情况是明确知悉的。《客户投诉流程表单》、《情况说明书》及《事情经过书》均可以证明原告在教学过程中,确实存在拍女性学员大腿,受到该学员投诉的事实。同时,原告于2013年3月18日签名《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显示,原告对被告解除原告的事实及理由没有提出异议,是经过其确认的。本院认为,原告在工作过程中确存在不当行为,亦给被告的声誉造成了严重负面影响,其行为已构成严重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被告以其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故不存在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事实。原告要求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请求,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九、关于原告主张的高温补贴:不予支持。原告的工作岗位是机动车教练员,其工作地点在机动车内,机动车上安装了空调,原告的工作环境不符合发放高温津贴的条件,故对原告的该项主张不予支持。十、关于原告主张加班工资:不予支持。根据原、被告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原告的工作时间为不定时工作制,原告如需加班,必须向被告申请并需经被告批准,未经批准的,不算加班。另根据被告提交的深圳市宝安区人力资源局《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审批决定书》显示,被告在2012年12月1日至2014年11月30日期间内采取不定时工作制均已向相关部门履行了报批手续。原告亦未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其存在加班的事实,且被告发放的工资没有低于法定标准,故对该部分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十一、关于原告主张的未休年休假工资:用人单位已支付。原告于2010年11月23日入职,故其应当从2011年11月23日才能开始计算享受年休假的天数,根据法律规定折算计算原告在各年度的应休年休假天数分别为:2011年度0天、2012年度5天、2013年度1天。现根据被告提交的《关于2012年春节放假及节前工作安排的通知》显示,被告曾在2012年春节放假期间统一安排了工作人员春节假期及该年度的年休假5天连休,且该通知有原告签名确认,可以据此认定2012年度年休假5天原告已休,故对其主张的2012年度未休年休假工资本院不予支持。因双方劳动关系于2013年3月19日解除,庭审中原、被告双方均确认原告没有在2013年度进行过休假,相应的未休年休假工资应当为人民币325.46元(3,539.33元/月÷21.75天/月×1天×200%)。根据被告提交的银行转账凭证显示,该笔费用已于2014年2月13日转至原告名下账号为43×××22、开户行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的账号。十二、关于2013年3月1日至3月19日应发工资:用人单位已支付。原告在2013年3月实际上班时间为13个工作日,因其当月没有绩效奖金,该期间的工资应当为人民币956.32元(1600元÷21.75×13天),因仲裁中被告自认原告该期间工资为人民币1,107.69元,亦未对仲裁结果提起诉讼,视为对仲裁结果的认可,本院对其自认予以确认。根据被告提交的银行转账凭证、社保参保证明及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缴款明细显示,被告为原告缴交了该月的个人应缴公积金人民币75元及社保金人民币153.19元后,以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原告名下账号为43×××22、开户行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的账号支付了工资人民币879.5元(1,107.69元-75元-153.9元=879.5元),故原告主张的该期间工资,被告已实际支付。十三、申请仲裁的时间:2013年12月26日。十四、仲裁裁决结果:(一)被告于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2013年3月1日至19日工资人民币1107.69元;(二)被告于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申请人未休年休假工资人民币325.46元;(三)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十五、诉讼请求:原告起诉称:判决被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人民币20,000元、2011及2012年度高温补贴人民币1,500元、2010年11月23日至2013年3月19日节假日上班加班工资人民币27,564元、201O年11月23至2013年3月19日未休年休假应补发年休假工资人民币3,580.06元、2013年3月1日至3月19日工资人民币3,000元。裁决结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三条、第五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黄振泽的全部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元,由原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双方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刘   哲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刘琼(兼)书 记 员 王   琼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五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三条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第五条职工新进用人单位且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当年度年休假天数,按照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第十条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应当在本年度内对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作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第十一条计算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日工资收入按照职工本人的月工资除以月计薪天数(21.75天)进行折算。前款所称月工资是指职工在用人单位支付其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前12个月剔除加班工资后的月平均工资。在本用人单位工作时间不满12个月的,按实际月份计算月平均工资。……第十二条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前款规定的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当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