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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巴法少民初字第00151号

裁判日期: 2014-07-26

公开日期: 2014-10-13

案件名称

张某与张某甲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张某甲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巴法少民初字第00151号原告张某,女,1981年7月27日出生,汉族。被告张某甲,男,1980年8月10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张某甲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4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自愿申请撤回诉讼,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20元由原告张某承担。审判员  曾文峰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罗 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