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巴法少民初字第00151号
裁判日期: 2014-07-26
公开日期: 2014-10-13
案件名称
张某与张某甲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张某甲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巴法少民初字第00151号原告张某,女,1981年7月27日出生,汉族。被告张某甲,男,1980年8月10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张某甲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4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自愿申请撤回诉讼,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20元由原告张某承担。审判员 曾文峰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罗 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