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熟兴商初字第0210号
裁判日期: 2014-07-26
公开日期: 2014-09-15
案件名称
张家港市华东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与常熟市虹桥砂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家港市华东化工科技有限公司,常熟市虹桥砂洗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熟兴商初字第0210号原告张家港市华东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经济开发区(杨舍镇河南村)。法定代表人章华东。委托代理人方亚林,江苏格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常熟市虹桥砂洗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市古里镇淼泉淼虹村。法定代表人翁燕文。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家港市华东化工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常熟市虹桥砂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家港市华东化工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48元,财产保全费1295元,合计人民币2943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许标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