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云梦民初字第00629号
裁判日期: 2014-07-26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老河口市银豪建安有限公司与中国化学工程第四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老河口市银豪建安有限公司,中国化学工程第四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云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云梦民初字第00629号原告老河口市银豪建安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老河口市东启街。组织机构代码证:5882057-1。法定代表人李斌,该公司经理。被告中国化学工程第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花板桥路***号。组织机构代码证:18376429-9。法定代表人刘德辉,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于2014年6月10日立案受理原告老河口市银豪建安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化学工程第四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审理期间,原告老河口市银豪建安有限公司于2014年7月10日以双方已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确定了工程款数额,并约定了还款时间,双方纠纷已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国化学工程第四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老河口市银豪建安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老河口市银豪建安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中国化学工程第四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980元,减半收取4490元,由原告老河口市银豪建安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李德坤审 判 员 张学军人民陪审员 阳小喜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郭文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