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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城法执字第612号

裁判日期: 2014-07-26

公开日期: 2014-08-20

案件名称

何金如与冯振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金如,冯振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

全文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城法执字第612号申请执行人:何金如,男,住江西省吉安市。委托代理人:冯永锐,广东真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徐志坚,广东真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冯振龙,男,住阳江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阳城法民一初字第882号民事判决,被执行人冯振龙应偿还借款本金281000元及利息和返还受理费5813.10元给申请执行人。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冯振龙有小型汽车一辆。鉴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查封、扣押、冻结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的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冯振龙所有的小型汽车一辆;二、查封期限为一年。需要续行查封财产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磊光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程典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