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台商初字第414号
裁判日期: 2014-07-26
公开日期: 2015-03-24
案件名称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山东有限公司台儿庄分公司与王锦洲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山东有限公司台儿庄分公司,王锦洲
案由
电信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台商初字第414号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山东有限公司台儿庄分公司。法定代表人:曹继伟,经理。委托代理人张传宝,男。被告王锦洲,成年。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山东有限公司台儿庄分公司诉被告王锦洲电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7月26日向本院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张勋庆人民陪审员 李 彤人民陪审员 周 岩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 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