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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浦民初字第2149号

裁判日期: 2014-07-26

公开日期: 2014-10-20

案件名称

原告乔爱荣与邵永海、淮安老侯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乔爱荣,邵永海,淮安老侯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淮安市清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浦民初字第2149号原告乔爱荣。委托代理人张欧。电话被告邵永海,驾驶员。被告淮安老侯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阴区棉花庄工业园区2号。法定代表人侯泉声,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丁维中。电话: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清河区淮海东路118号。负责人钱小倩,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陆碧清。本院在审理原告乔爱荣与邵永海、淮安老侯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乔爱荣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邵永海、淮安老侯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的起诉。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乔爱荣撤回对被告余朝金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乔爱荣承担。代理审判员  朱峰敏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董育晨附:裁判所依据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