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江汉执字第01129号
裁判日期: 2014-07-26
公开日期: 2014-08-17
案件名称
胡国娇与王益辉物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国姣,王益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江汉执字第01129号申请执行人胡国姣。被执行人王益辉。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3)鄂江汉巡民初字第0110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7月3日依法向被执行人王益辉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接到通知后即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将位于本市江汉区万松园小区27栋3单元603室房屋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过户至申请执行人胡国姣名下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王益辉未按期履行。据此,为保护申请执行人胡国姣的合法权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武汉市江汉区万松园小区27栋3单元603室房屋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过户登记至胡国姣(公民身份号码420102196207110324)名下。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 辉审 判 员 李德清代理审判员 余雄飞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晓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