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温永城民初字第174号
裁判日期: 2014-07-26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永嘉县县级机关事务管理局与叶微微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永嘉县县级机关事务管理局,叶微微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温永城民初字第174号原告:永嘉县县级机关事务管理局。法定代表人:孙少峰。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刘衍良,永嘉县弘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叶微微。本院在审理原告永嘉县县级机关事务管理局诉被告叶微微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法定期限内既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缓、免交申请。据此,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汪京洲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卢 琼永嘉县人民法院门户网站网址:http://yongjia.zjcourt.cn:88/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