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新执恢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4-07-26
公开日期: 2015-04-29
案件名称
淄博德诺赛嘉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淄博双城塑料制品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淄博德诺赛嘉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淄博双城塑料制品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新执恢字第9号申请执行人:淄博德诺赛嘉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城宇,经理。被执行人:淄博双城塑料制品开发有限公司。淄博德诺赛嘉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诉淄博双城塑料制品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0)新商初字第25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4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4月3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总额为66406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淄博双城塑料制品开发有限公司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可供执行的财产证据或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0)新商初字第250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发现被执行人淄博双城塑料制品开发有限公司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孙红艳审判员 王东升审判员 赵党国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赵晓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