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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凤执字第00271-2号

裁判日期: 2014-07-26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苗传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1)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苗传文,刘汉久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凤执字第00271-2号申请执行人:苗传文,男,1968年07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凤阳县××社区郢××队××号。被执行人:刘汉久,男,1963年08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凤阳县××社区郢北队××号。苗传文与刘汉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14日作出(2013)凤执字第00626号执行裁定书,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62700元,现因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冻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刘汉久银行存款62700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乃军审 判 员  胡之水审 判 员  卞文新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杨新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