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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锡刑执字第02517号

裁判日期: 2014-07-25

公开日期: 2015-01-08

案件名称

李延胜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延胜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锡刑执字第02517号罪犯李延胜,现服刑于江苏省丁山监狱。苏州市平江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9月10日作出(2009)平刑初字第011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延胜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继续退赔赃款及赃物折价款796元。2009年10月16日入监服刑。后因有余罪被提回重审,江苏省吴江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5月27日作出(2011)吴江刑初字第022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延胜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与前罪判处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继续退赔尚未追回的犯罪所得。刑期自2009年4月11日起至2021年1月10日止。2011年7月6日再次入监服刑。执行机关江苏省丁山监狱于2014年6月3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丁山监狱提出,罪犯李延胜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罪犯李延胜在2014年5月被评为从宽级,在考核区间内计分考核奖励分累计达50分。2013年7月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2年3月、2014年3月两次受到监狱表扬奖励,悔改表现突出。建议对罪犯李延胜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所提出的罪犯李延胜悔改表现突出的事实,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等级呈批表、计分考核统计资料等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罪犯李延胜未执行财产刑。本院认为,罪犯李延胜自服刑以来,继续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悔改表现突出。其系因犯抢劫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第一次减刑应当比同等条件的其他罪犯少减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且其未自觉执行财产刑,故应当比同等条件的其他罪犯再适当少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延胜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19年7月10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永刚审 判 员  李海林代理审判员  申富军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沈 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