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饶中刑执字第931号
裁判日期: 2014-07-25
公开日期: 2014-08-26
案件名称
阮志华信用卡诈骗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上饶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阮志华
案由
信用卡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饶中刑执字第931号罪犯阮志华。现在江西省饶州监狱三监区服刑。生效裁判即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0月10日作出的(2009)云高刑终字第1391号刑事裁定,以被告人阮志华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已交付执行。2012年4月24日经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2)曲刑执字第2780号刑事裁定将其刑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执行机关江西省饶州监狱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书,本院于2014年7月7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江西省饶州监狱认为该罪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该犯的考核和奖惩情况材料等相关证据。经审理查明,该罪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曾先后获得表扬奖励20次,被评为监狱级积极分子2次、监狱级劳动能手1次,并能履行财产刑。本院认为,罪犯阮志华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阮志华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减刑后刑期至2021年7月2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江萍代理审判员 周立峰代理审判员 余林娣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何文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