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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宁民初字第1774号

裁判日期: 2014-07-25

公开日期: 2014-08-04

案件名称

桑晓波与任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桑晓波,任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宁民初字第1774号原告:桑晓波,男,1963年1月8日生,汉族,现住宁江区。被告:任汉,男,1961年8月1日生,汉族,现住宁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桑晓波诉被告任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桑晓波经本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审判员  初贵松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曲宇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