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宁民初字第1774号
裁判日期: 2014-07-25
公开日期: 2014-08-04
案件名称
桑晓波与任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桑晓波,任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宁民初字第1774号原告:桑晓波,男,1963年1月8日生,汉族,现住宁江区。被告:任汉,男,1961年8月1日生,汉族,现住宁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桑晓波诉被告任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桑晓波经本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审判员 初贵松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曲宇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