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顺民初字第9171号

裁判日期: 2014-07-25

公开日期: 2014-11-02

案件名称

蔺守发与蔺守顺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蔺守发,蔺守顺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顺民初字第9171号原告蔺守发,男,1947年2月24日出生。被告蔺守顺,男,1942年8月11日出生。原告蔺守发与被告蔺守顺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宋万忠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蔺守发,被告蔺守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蔺守发诉称:原被告前后为邻居住。2010年,被告称其准备2011年盖房,买回盖房的砖约15000块左右,无故堆放在原告北房墙后一年,原告没有异议。但因多种因素,被告一直没有盖房,上述砖放在该处近5年之久,因下雨房檐滴水、堆放砖溅水等原因导致原告北房墙潮湿、长毛并装修花去大笔费用,现又到雨季,为了防止损失继续扩大,并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诉至法院,要求:1.依法判决被告排除妨害,将堆放在原告后房墙的砖移走,消除影响;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蔺守顺辩称:原告榆树导致被告房屋漏雨,如果原告将榆树的树枝进行修整,并赔偿的修房损失,被告则同意将砖移走。经审理查明:原告北房后公用通道内有被告所堆放的砖。现场照片显示,砖垛内侧距离原告北房后墙19至36厘米不等。被告以原告的榆树影响被告的北房为由拒绝移走原告北房后的砖。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的陈述,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照片在案佐证。本院认为: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该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处理相邻关系。被告的砖长期堆放在原告北房房后,同时现场照片可见,被告所堆放的砖距离原告的北房后墙过近,不利于北房后的通风,同时雨水也会对北房后墙构成影响,故被告堆放的砖对原告北房后墙构成妨害,被告应将上述砖移走。对于原告的榆树是否对被告北房构成影响问题,被告可另行起诉解决,本案中不予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蔺守顺自行将位于原告蔺守发北房后的砖移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始七日内履行。案件受理费三十五元,由被告蔺守顺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宋万忠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香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