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叙永民初字第2302号
裁判日期: 2014-07-25
公开日期: 2014-09-04
案件名称
周禄云诉曾治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叙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叙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禄云,曾治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叙永民初字第2302号原告周禄云。被告曾治。本院在审理原告周禄云诉被告曾治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周禄云于2014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的理由合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周禄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周禄云承担。审判员 夏鹏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罗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