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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叙永民初字第2302号

裁判日期: 2014-07-25

公开日期: 2014-09-04

案件名称

周禄云诉曾治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叙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叙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禄云,曾治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叙永民初字第2302号原告周禄云。被告曾治。本院在审理原告周禄云诉被告曾治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周禄云于2014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的理由合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周禄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周禄云承担。审判员  夏鹏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罗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