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浦法执字第358-2号
裁判日期: 2014-07-25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梓莹与被执行人张永森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浦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梓莹,张永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浦法执字第358-2号申请执行人张梓莹,住广州市花都区。被执行人张永森,住浦北县。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浦北县人民法院(2012)浦民初字第4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7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7月1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即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张永森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北湖支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张永森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北湖支行账号为XXX的存款人民币6191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龙文成审 判 员 覃永晓代理审判员 何相国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何永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