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横民初字第01374号
裁判日期: 2014-07-25
公开日期: 2014-09-18
案件名称
胡XX与王XX、武XX、张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横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XX,王XX,武XX,张X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横民初字第01374号原告胡XX被告王XX被告武XX被告张X本院在审理原告胡XX与被告王XX、武XX、张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胡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实收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高 岩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魏宏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