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昆刑执字第14684号
裁判日期: 2014-07-25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杨阿英犯走私、运输毒品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昆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杨阿英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昆刑执字第14684号罪犯杨阿英,女,1981年出生,傣族,国籍不明,文盲,原住缅甸国佤邦班伞,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服刑。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九年七月十六日作出(2009)临中刑初字第25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阿英犯走私、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于二○一一年十月二十日、二○一三年四月二十五日经本院二次裁定共减刑二年。执行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于二○一四年六月三十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罪犯杨阿英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该犯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杨阿英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获记累计分考核表扬二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表扬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杨阿英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可依法对其予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杨阿英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自2008年9月29日起至2021年1月2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刀文兵代理审判员 张若楠代理审判员 褚玉春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柏天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