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庐江民一初字第02449号
裁判日期: 2014-07-25
公开日期: 2014-08-28
案件名称
徐某某与方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庐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庐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某,方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庐江民一初字第02449号原告:徐某某,女,1969年10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庐江县。委托代理人:胡友章,庐江县冶父山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方某某,男,1966年8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庐江县。原告徐某某与被告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9日立案受理后,由审判员方迎春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7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胡友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方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徐某某诉称:徐某某与方某某系经人介绍相识成姻。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感情一般。方某某经常受妯娌及兄弟挑拨对徐某某打骂,且不给付生活费用。无奈徐某某在结婚不到2个月便返回娘家居住。为此徐某某曾于2007年10月25日向法院起诉离婚,但法院判决驳回了其诉讼请求。2010年3月徐某某第二次诉求离婚,由于无法联系方某某而撤诉。2010年10月徐某某第三次向法院诉求要求离婚,由于开庭缺席而按撤诉处理。后双方夫妻关系未能好转,且自2007年6月14日一直分居生活至今。现其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故徐某某再次起诉要求与方某某离婚。方某某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徐某某与方某某系再婚,双方于2007年初经人介绍相识,同年4月22日在庐江县民政局登记结婚,领取结婚证。婚后未生育子女。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导致夫妻关系不睦。为此徐某某曾于2007年10月25日向本院起诉要求与方某某离婚,本院以(2007)庐民一初字第0112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了徐某某离婚诉讼请求。2010年3月3日徐某某第二次向本院起诉要求与方某某离婚,由于其无法提供方某某准确住址而撤诉。2010年10月10日徐某某第三次向本院起诉要求与方某某离婚,由于徐某某无故缺席,本院以(2013)庐江民一初字第03191号民事裁定书对此案裁定按撤诉处理。自2007年6月14日起,徐某某和方某某一直分居生活至今。另查明,徐某某与方某某婚后未添置夫妻共同财产,亦无共同债权。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徐某某的身份证、(2007)庐民一初字第01124号民事判决书各1份,证明徐某某、方某某的身份信息情况;2、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1份,证明徐某某与方某某系合法夫妻关系;3、庐江县人民法院(2007)庐民一初字第01124号民事判决书、民事诉状、庐江县人民法院立案登记表、庐江县人民法院(2013)庐江民一初字第03191号民事裁定书,证明徐某某分别曾于2007年10月25日、2013年3月3日和2013年10月10日起诉要求与方某某离婚及案件处理的情况;4、本院对方某某的调查笔录1份,证明徐某某与方某某婚后分居的事实。上述证据业经核实,其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证明所认定的事实。本院认为:婚姻应当以感情为基础,徐某某与方某某系再婚组成家庭理应倍加珍惜,但是由于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又未妥善经营婚姻,因此经常为家庭琐事争吵,致使夫妻关系不睦。徐某某曾于2007年10月25日向本院起诉要求离婚,本院判决驳回其离婚诉讼请求后,其夫妻关系仍未能好转。之后徐某某又于2013年3月3日和2013年10月10日二次向本院诉求离婚,可见其离婚意志坚定,本院衡其夫妻感情确已彻底破裂,故对徐某某要求与方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为维护婚姻自由,保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徐某某与被告方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徐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方迎春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春春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