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宿埇民一初字第04753号
裁判日期: 2014-07-25
公开日期: 2014-08-20
案件名称
王某甲与王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王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宿埇民一初字第04753号原告:王某甲,农民。被告:王某乙,农民。原告王某甲诉被告王某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4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4年7月23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甲的撤诉申请是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王某甲负担。审判员 蒋立民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杜红云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