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东中法刑执字第952号
裁判日期: 2014-07-25
公开日期: 2014-08-20
案件名称
稼海犯诈骗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东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稼海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东中法刑执字第952号罪犯稼海(稼海.潘那潘那猜JahaePhanatphanaprai,化名史文忠),男,现在广东省东莞监狱服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6月8日作出(2006)逾一中刑初字第12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稼海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未退出的赃款港币100万、美元25万,折合人民币313.6875万元继续予以追缴,发还被害人。合并原判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8万元;未退出的赃款港币100万、美元25万,折合人民币313.6875万元继续予以追缴,发还被害人。宣判后,被告人稼海不服,提出上诉。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06年8月30日作出(2006)渝高法刑终字第18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交付执行。因罪犯稼海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本院先后于2009年9月11日、2011年6月17日、2012年12月20日,分别以(2009)东中法刑执字第1906号、(2011)东中法刑执字第1384号、(2012)东中法刑执字第2989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一年一个月、十一个月。执行机关广东省东莞监狱于2014年5月12日以罪犯稼海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并于2014年5月26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4年5月26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于审理期间依法延长本案的审理期限一个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稼海在服刑考核期间,共获得18次嘉奖,2013年3月、2013年9月、2014年4月共获得表扬3次,2014年4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根据罪犯收支明细表,罪犯稼海于2013年1月至2014年6月在狱内共支出约12626.16元,狱内月均消费约701.45元。截止2014年4月16日,该犯在广东省东莞监狱的经济账户余额为8155.72元。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改造实绩材料、罪犯收支明细表等在卷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稼海因犯诈骗罪,被并处罚金人民币28万元及退缴赃款折合人民币313.6875万元,至今尚未履行。从该犯狱内消费水平及余额来看,其并非完全不具备履行的能力,但该犯全部支出均是用于个人消费,而未用于缴纳罚金,故该犯属于确有履行能力而不主动履行,不应认定为确有悔改表现。综合罪犯原判的情况及服刑期间的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稼海不予减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彩玲代理审判员 刘冬虹人民陪审员 郭伟强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叶敏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