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深福法行初字第684-690号
裁判日期: 2014-07-25
公开日期: 2014-09-04
案件名称
樵彬与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一审行政裁定书(12)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樵彬,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深福法行初字第684-690号原告樵彬,男,汉族,1971年8月2日出生。被告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法定代表人徐友军,该局局长。上列原告樵彬不服被告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理决定七案,2014年5月28日受理后,于2013年7月20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不损害公共利益、国家利益或他人利益,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樵彬撤回起诉。七案案件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175元,由原告负担(原告已预交)。审 判 长 黄劭辉人民陪审员 陈绍粦人民陪审员 吕珍兰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江红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