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沭民一初字第828号
裁判日期: 2014-07-25
公开日期: 2015-09-21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武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武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沭民一初字第828号原告:刘某某。被告:武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武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并不损害他人的利益。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审 判 长 王青松人民陪审员 刘崇刚人民陪审员 王丽霞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英启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