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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沭民一初字第828号

裁判日期: 2014-07-25

公开日期: 2015-09-21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武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武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沭民一初字第828号原告:刘某某。被告:武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武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并不损害他人的利益。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审 判 长  王青松人民陪审员  刘崇刚人民陪审员  王丽霞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英启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