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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北执字第656号

裁判日期: 2014-07-25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柳州市国土资源局与柳州市瑞中运钢材储运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柳州市国土资源局,柳州市瑞中运钢材储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北执字第656号申请执行人柳州市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沈震。被执行人柳州市瑞中运钢材储运有限公司。柳州市国土资源局与柳州市瑞中运钢材储运有限公司不服行政处罚一案,柳州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柳国土执罚字(2012)第11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6月3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罚款,申请执行人认为收回土地、没收地上建筑物等条件还不成熟,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柳国土执罚字第(2012)第11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卓小萍审判员  黄江巧审判员  刘 胜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青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