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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环民初字第114号

裁判日期: 2014-07-25

公开日期: 2014-08-27

案件名称

吴利峰诉魏文富、李彪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利峰,魏文富,李彪,汪智峰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六条

全文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环民初字第114号原告吴利峰(反诉被告)。委托代理人胡世银。被告魏文富(反诉原告)。委托代理人王进峰。被告李彪。第三人汪智峰。原告吴利峰(反诉被告)与被告魏文富(反诉原告)、李彪、第三人汪智峰确认合同无效纠纷、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利峰及其委托代理人胡世银、被告魏文富及其委托代理人王进峰、被告李彪、第三人汪智峰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反诉被告)诉称,2012年9月,经汪智峰介绍,自称“杨锋”的人欲向原告借款,原告便向他人借给5万元,由汪智峰担保,此款至今未还。2013年8月,被告李彪网聊认识被告魏文富的妻子,并认其为弟,给李彪投资11万元做生意,承诺付息7万元,但后来李彪无力还款,于2013年10月25日向刑警队报了案。2013年11月2日上午,原告在单位加班,李彪找来说他欠魏文富的钱,想向原告借钱归还,原告拒绝后,被告李彪又让原告去说情,让等两天,他再去借。原告不认识魏文富,也就没有答应。当日下午下班后,汪智峰叫原告到他家做证明,由其给魏文富做保证人,原告不同意参与此事。后经协商,魏文富交回了18万元的欠条,只要求被告李彪归还11万元本金,汪智峰便向魏文富出具了11万元的欠条。过了几天,汪智峰再次找原告,说被告李彪只借到5万元,还欠6万元,让原告作担保给魏文富打6万元欠条,原告不同意,但在汪智峰和李彪的再三恳求和劝说下,原告便给魏文富出具了6万元的欠条,约定5日内归还,并用此欠条换回了汪智峰打给魏文富的欠条。到期后,款未归还,李彪也失去了联系。魏文富为催要此款已严重扰乱了原告的日常生活,给原告工作带来了恶劣影响。案发后原告才知道“杨锋”的真实姓名叫李彪,他已诈骗了很多人,魏文富事先已知道李彪的真实身份及诈骗的事实,明知已向李彪要不来欠款,便设计让原告出具欠条。原告不欠被告魏文富的钱,当时基于对汪智峰的信任才出具的。现请求:一、确认原告吴利峰向被告魏文富出具的6万元欠条无效;二、判由被告魏文富、第三人汪智峰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魏文富反诉请求原告吴利峰支付借款6万元无法律依据,不同意支付。被告魏文富(反诉原告)辩称,原告所述的事情发生的时间、当事人及欠款数额均属实,但辩解的理由不成立,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2013年11月2日,被告李彪与第三人汪智峰共同向反诉原告魏文富借款11万元,后归还5万元,尚欠6万元。2013年11月5日,反诉被告吴利峰承诺与李彪、第三人汪智峰共同向魏文富还款6万元并出具欠条一份,该款反诉被告至今未还,上述欠条是反诉原告与反诉被告的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系合法有效的协议。请求:一、依法确认反诉被告向反诉原告魏文富出具的欠条合法有效;二、判令反诉被告吴利峰向反诉原告魏文富支付借款6万元;三、由反诉被告承担诉讼费。被告李彪辩称,原告所述的基本事实属实。被告李彪没有设套,原告吴利峰是被告李彪请帮忙的,该笔欠款在其诈骗的数额范围内,且已为此承担了刑事责任,该欠条应为无效。第三人汪智峰述称,汪智峰和李彪系朋友关系,2012年4月认识的。同年9月李彪找第三人借钱做生意,第三人当时没有钱便向原告吴利峰借款5万元。2013年11月2日下午6时,李彪领着魏文富以及其妻来找第三人,说魏文富找他要钱,让第三人帮助在他们之间进行调解,经协商,2013年11月3日中午,李彪拿来5万元还给魏文富,当时吴利峰也在场。同年11月5日晚,李彪仍没有借到钱,第三人找魏文富要条子,魏文富不给,第三人便打电话让吴利峰来帮忙处理,当时魏文富和李彪已经争吵起来,争吵中得知李彪已诈骗多人,第三人便让魏文富报警,魏没有报。被告魏文富得知吴利峰和第三人是亲戚,便让吴利峰帮忙打条子,吴利峰就给打了欠条,用此欠条换回了第三人打给魏文富的欠条。而事实上第三人及吴利锋均没有欠魏文富的钱,欠条应为无效,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2012年9月,经汪智峰介绍,自称“杨锋”的人欲向原告借款,原告便从他人处借给5万元,由汪智峰担保,此款经查为诈骗款额,至今未还。2013年6月份,被告李彪通过微信认识被告魏文富之妻张润丽,又通过张润丽介绍认识魏文富。被告李彪假借“杨锋”的名义以投资环县樊家川乡灾后重建工程为由,骗取张润丽夫妇现金105000元,承诺付息7万元,由“杨锋”向魏文富夫妇出具了18万元的欠据一张及协议一份。但后来李彪无力还款。2013年10月25日被告魏文富向环县公安局刑警大队报案。2013年11月2日上午,原告在单位加班,李彪找来说他欠魏文富的钱,想向原告借钱归还,原告拒绝后,被告李彪又让原告去说情,让等两天,他再去借。因原告不认识魏文富,也就没有答应。当日下午下班后,汪智峰叫原告到他家做证明,由其给魏文富做保证人,原告未参与此事。后经协商,被告魏文富向第三人汪智峰交回了18万元的欠条及协议,只要求被告李彪归还11万元,第三人汪智峰便向魏文富出具了11万元欠条。2013年11月5日,第三人汪智峰再次找原告说被告李彪只借到5万元,还欠6万元,让原告作担保给魏文富打6万元欠条,原告不同意,但在汪智峰和李彪的再三恳求和劝说下,原告即向被告魏文富出具了6万元的欠条,其中包括5000元利息,约定5日内归还。并用此欠条换回了汪智峰打给魏文富的欠条。到期后,被告李彪未还款,从此也失去了联系。被告李彪因犯诈骗罪,现在甘肃省平凉监狱服刑。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及第三人的陈述笔录、欠条原件、协议、询问笔录及(2014)环刑初字第102号刑事判决书等证据材料在卷为凭,这些证明材料已经开庭对质和本院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原告吴利峰(反诉被告)给被告魏文富(反诉原告)出具的欠条单从内容看,有欠款金额、还款日期以及欠款人签名,符合欠据的基本形式要件,欠款人就有还款的义务。但是,实际被告李彪“借”魏文富的105000元确系诈骗所得,而非真正意义的借款,在其归还5万元,下剩6万元无力偿还时,李彪为了以合法的手段掩盖其非法目的,盲目地解脱自己,让吴利峰向魏文富出具了欠条,将债务转嫁于他人,其违法转让,行为必然无效。公民的合法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而被告李彪的行为属违法行为,不应受到法律的保护。因此,综合分析本案的基本事实,应认定吴利峰向魏文富出具的6万元欠条无效。无效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反诉原告魏文富要求反诉被告吴利峰支付借款6万元的反诉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确认原告吴利峰给被告魏文富出具的6万元欠条无效;二、驳回反诉原告魏文富的反诉请求。案件受理费70元,反诉费650元均由被告魏文富(反诉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70元,上诉于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长  苏丽萍审判员  裴荣玉审判员  王红梅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 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