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屯执字第00329-1号

裁判日期: 2014-07-25

公开日期: 2014-12-08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山分行与钱黎广、王爱武、王继军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1

法院

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山分行,钱黎广,王爱武,王继军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屯执字第00329-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山分行,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负责人陆世隆,行长。被执行人钱黎广,男,住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被执行人王爱武,女,住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谭。被执行人王继军,男,住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本院于二〇一四年七月九日作出的(2014)屯执字第00329号执行裁定,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王继军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3922元,现因被执行人钱黎广、王爱武、王继军已自动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王继军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3922元的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军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吴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