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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思民初字第1411-1号

裁判日期: 2014-07-25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福建省总队后勤部厦门接待站与董秀木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福建省总队后勤部厦门接待站,董秀木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思民初字第1411-1号原告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福建省总队后勤部厦门接待站,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湖光路32号。负责人林以芳,主任。委托代理人张景华,北京大成(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董秀木,男,1963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福建省总队后勤部厦门接待站与被告董秀木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4年1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黄静独任进行审理,后调整由代理审判员梅文侃独任进行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该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应转为普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 判 长  彭朝辉代理审判员  梅文侃人民陪审员  林翠荔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刘宪昌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