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秦刑财执字第00097号
裁判日期: 2014-07-25
公开日期: 2014-11-19
案件名称
被告人李凡罚金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凡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秦刑财执字第00097号被执行人李凡。根据本院(2014)秦刑初字第00168号刑事判决,被告人李凡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本院于2014年7月24日立案执行被告人李凡罚金刑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李凡缴纳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判决确定的罚金刑法律义务已履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2014)秦刑初字第00168号刑事判决对被执行人李凡的罚金刑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常保民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 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