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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龙新民初字第3611号

裁判日期: 2014-07-25

公开日期: 2014-08-11

案件名称

龙岩市绿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陈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4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岩市绿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陈伟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龙新民初字第3611号原告龙岩市绿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西城西郊路3号康乐小区A幢505室,组织机构代码证75739470-X。法定代表人赖柏泉,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郑小燕,女,1974年1月24日出生,汉族,龙岩市绿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赖建平,男,1971年2月2日出生,汉族,龙岩市绿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员工。被告陈伟,男,成年,汉族,居民,(富山国际中心)1701室。本院在审理原告龙岩市绿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陈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诉权的自由处分,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龙岩市绿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均由原告龙岩市绿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俞  志  银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汤芹娟(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