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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青民辖终字第195号

裁判日期: 2014-07-25

公开日期: 2014-08-25

案件名称

青岛平建建筑安装股份有限公司与青岛瑞信机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青岛瑞信机械有限公司,青岛平建建筑安装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青民辖终字第19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瑞信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麻书章,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青岛平建建筑安装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杜山德,经理。上诉人青岛瑞信机械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平度市人民法院(2014)平民一初字第17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双方签订的合同明确约定,如发生纠纷由青岛仲裁委员会仲裁,任何法院对该案没有管辖权;即使上诉人同意由法院管辖,也应由上诉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的住所地在青岛市东海路,因此,本案应由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审裁定。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于2005年3月15日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该合同第37.1条约定,若发生争议,协商不成,提交平度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因平度市并未设立仲裁机构,因此,该约定无效。本案应适用法定管辖条款。《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上诉人��住所地及合同履行均位于平度市,因此,平度市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一审裁定并无不当,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 敏审判员 孙秀强审判员 周长亮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雪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