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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佛城法执字第3852号-2

裁判日期: 2014-07-25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佛山市顺德区北滘宏泰丰金属轧延厂票据追索���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佛山市顺德区北滘宏泰丰金属轧延厂,潘岁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佛城法执字第3852号-2申请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北滘宏泰丰金属轧延厂。住所地。注册号440681000063445。执行事务合伙人周培财。被执行人潘岁炽,女,汉族,1960年3月22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关于佛山市顺德区北滘宏泰丰金属轧延厂与潘岁炽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佛城法民二初字第229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票据款、利息、本案受理费、财产保全费等合计106959元。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费1504.39元。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本院另案查封了被执行人潘岁炽名下的财产,现在处置过程中,处置完毕后本案可一同参与分配。另外,经本院向相关金融、车管、房管、工商、国土等部门查询,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以上执行情况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并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无异议,该情形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2)佛城法执字第3852号案件终结���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郑泽坚审 判 员  赵昌斌代理审判员  张文勇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黄淑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