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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润金商初字第63号

裁判日期: 2014-07-25

公开日期: 2014-12-26

案件名称

镇江市光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孔国平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镇江市光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孔国平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润金商初字第63号原告镇江市光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市运河路38号。法定代表人马彪,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卜林,江苏朱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孔国平。本院在审理原告镇江市光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孔国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且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镇江市光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赵 飞人民陪审员  魏兴来人民陪审员  朱和珍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梁 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