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榆民初字第02602号
裁判日期: 2014-07-25
公开日期: 2014-09-26
案件名称
原告榆林市榆阳区永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方某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榆林市榆阳区永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方某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榆民初字第02602号原告榆林市榆阳区永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崔某。委托代理人胡某。被告方某,男,汉族,生于1982年8月22日,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住本区人民西路**号,居民。原告榆林市榆阳区永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方某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审理中,原告于2014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榆林市榆阳区永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榆林市榆阳区永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方某的起诉。已收案件受理费4720元,收取120元由原告榆林市榆阳区永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负担,剩余4600元退还原告榆林市榆阳区永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李长鹏代理审判员 张 媛人民陪审员 常四娃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张艳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