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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岳执字第01503号

裁判日期: 2014-07-25

公开日期: 2015-04-15

案件名称

王某与徐某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岳执字第01503号申请执行人王某。被执行人徐某。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岳坪民初字第0025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7月3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执行通知书后三日内履行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徐某银行存款47808元;或扣留、提取其经济收入47808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其它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文忠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吴紫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