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陵商初字第168号
裁判日期: 2014-07-25
公开日期: 2015-07-1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陵县支行与李德彪、张希中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陵县支行,李德彪,张希中,张国宾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陵商初字第168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陵县支行。地址:山东省陵县陵州路。负责人:张广春,该行行长。被告李德彪,男,1973年8月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陵县。被告张希中,男,1970年10月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陵县。被告张国宾,男,1971年1月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陵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陵县支行与被告李德彪、张希中、张国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对其自己享有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陵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陵县支行承担。审判员 孙德利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齐富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