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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陵商初字第168号

裁判日期: 2014-07-25

公开日期: 2015-07-1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陵县支行与李德彪、张希中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陵县支行,李德彪,张希中,张国宾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陵商初字第168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陵县支行。地址:山东省陵县陵州路。负责人:张广春,该行行长。被告李德彪,男,1973年8月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陵县。被告张希中,男,1970年10月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陵县。被告张国宾,男,1971年1月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陵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陵县支行与被告李德彪、张希中、张国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对其自己享有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陵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陵县支行承担。审判员  孙德利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齐富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