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伍家岗执保字第00077号
裁判日期: 2014-07-25
公开日期: 2014-10-22
案件名称
张选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选芳,杨斌,熊玲玲,枝江文忠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伍家岗执保字第00077号原告张选芳。被告杨斌。被告熊玲玲。被告枝江文忠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枝江市问安镇安阳路。法定代表人杨斌,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选芳与被告杨斌、熊玲玲、枝江文忠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三被告银行存款54万元或查封其他价值相当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张选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告杨斌、熊玲玲、枝江文忠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54万元银行存款或相应价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尚 峻 松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仲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