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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呼民初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4-07-25

公开日期: 2014-09-03

案件名称

哈尔滨泽联购物中心有限公司与张颜玲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哈尔滨泽联购物中心有限公司,张艳玲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呼民初字第1号原告哈尔滨泽联购物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呼兰区兰河办南大街10号远都购物中心商服楼A4区2号。法定代表人李彦平,男,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张丽娟,黑龙江龙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艳玲,女,1970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个体业主,现住哈尔滨市呼兰区。委托代理人裴岩,黑龙江格言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哈尔滨泽联购物中心有限公司(简称泽联公司)诉被告张颜玲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1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3月19日和4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张丽娟、被告张颜玲及其委托代理人裴岩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0年9月26日,原告将进入远都商场对整个大楼的物业进行管理,其服务范围包括被告正在使用的远都商场一楼及地下,原、被告形成事实上的物业管理关系。原告从给被告提供物业服务至起诉时止,从未向原告交付物业管理费,总共拖欠487,560.00元。原告管理物业的同时与远都商场一楼及地下商户签订了有偿委托管理合同,收取佣金按商户租金的5%。被告将商户应给付原告的佣金扣除后不予返还给原告,总金额为59,157.00元。原告在与被告履行租赁合同过程中,被告拒不给付商户租金,无奈原告按委托租赁合同的约定,为被告垫付租金511,149.00元,垫付时间为一年,给原告造成利息损失184,012.08元。原告诉讼至法院,请求被告给付物业管理费487,560.00元、返还佣金59,157.00元及相应利息损失184,012.80元。本院认为,远都商场所在的整栋楼房建成后,哈尔滨市呼兰区远都购物市场有限公司(远都公司)是该楼的物业管理公司,对该楼进行物业管理以及对远都商场进行经营管理。2010年9月,远都公司将管理商场的经营管理权授权给李彦平,由李彦平经营管理,负责房盖维修、电梯维护、消防、安保等相关费用。远都公司的物业管理权和经营管理权均未授权给泽联公司,李彦平是泽联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其个人与泽联公司是两个独立的主体。泽联公司作为原告起诉主体不适格,予以驳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哈尔滨泽联购物中心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189.48元,退回原告哈尔滨泽联购物中心有限公司。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陈玉芳审判员  刘彦微审判员  由春荣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高莹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