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固民保字第00055-1号

裁判日期: 2014-07-25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朱明凤与曾庆水诉前保全与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

法院

固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朱明凤,曾庆水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固民保字第00055-1号申请人:朱明凤,女,1966年2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固镇县。委托代理人:刘玉琼,农民。被申请人:曾庆水,男,1975年10月8日出生,汉族,驾驶员,住安徽省泗县。本院于2014年7月4日作出的(2014)固民保字第00055号财产保全的裁定,依法对被申请人曾庆水所有的货车予以扣押,现被申请人曾庆水提供了反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被申请人曾庆水提供的反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法解除对被申请人曾庆水所有的货车一辆的扣押(查封)。审判长  崔北平审判员  杨素梅审判员  刘 静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 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