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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宁刑执字第4054号

裁判日期: 2014-07-25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罪犯仇新星假释一案的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仇新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宁刑执字第4054号罪犯仇新星,男,汉族,初中文化,1986年1月19日出生于江苏省海门市,现在江苏省金陵监狱服刑。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1日作出(2012)门刑初字第012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仇新星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罚金2万元;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5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刑期至2015年10月10日止),罚金25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江苏省金陵监狱于2014年6月13日提出假释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金陵监狱以罪犯仇新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假释建议,并提供了相应证据。经审理查明,2012年以来,罪犯仇新星在服刑期间曾受到一次监狱表扬,一次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该犯在服刑期间履行了财产刑2万5千元。上述事实有监狱提交的刑事裁判文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情况书面材料、奖励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仇新星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成劳动任务;符合假释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仇新星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自2014年8月5日起至2015年10月1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柏 萍审 判 员  何立龙代理审判员  张 倩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周月闻 百度搜索“”